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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蝉堂寺林场原木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和顺县地税局:

    你县地税农字[1997]6号《关于太行林局蝉堂寺林场原木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1994]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1994]财税政字第200号《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蝉堂寺林场自产原木移送车间连续加工生产,应当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算缴纳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二、“实际收入”按照移送加工的数量,以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个别难以计算的由基层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