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西藏运入我省的农业特产品,凡持有“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的,各地在查验征收时视同持有“农业特产税外运税收管理证明”,按照《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