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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现将国税发[1996]2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30日国税发[199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