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现将国税发[1996]2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30日国税发[199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