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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减免税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陕财工字[1993]102号“关于停止执行减免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 恢复征税的时间,经研究,仍按市局市税发[1993]293号通知第二条 规定的时间恢复征税。

    二、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税,凡按税收管理权限在今年七月底以前批准并报市税务局备案的,可继续执行到一九九三年年底。

    三、对采取各种形式承包流转税的,必须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