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管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2002]104号文(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