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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保卫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全行内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统计范围,按《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336号)、《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银监〔1997〕50号)、《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农银发〔1997〕255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依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上年度末职工人数和考核年度立案查处的案件情况。

    第五条  案件考核是通过对各分行在一定时期内立案和发案数量、金额、资金损失、枪支损失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对各分行内部管理水平、内控能力、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  案件考核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为设定若干指标和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考核各分行对指标和标准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指标:

    1.综合人均发案率(件/千人)。

    综合人均发案率=(当年立案违法违纪案件件数+当年发现责任刑事案件件数)/上年末职工人数×1000‰2.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件/千人)。

    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当年立案的经济案件件数/上年末职工人数×1000‰3.经济案件大案要案发案件数。经济案件大案要案的考核指标以件数为标准。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为大案,涉及厅局级领导干部的经济案件为要案。

    4.经济案件结案率。

    经济案件结案率=当年立案并结案的经济案件件数/当年立案的经济案件件数×100%

    5.经济案件追赃率。

    经济案件追赃率=当年立案结案的案件追回金额/当年立案结案案件涉及金额×100%

    6.刑事案件大案发案件数。

    刑事案件大案的考核指标以件数为标准。凡发生风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盗窃、抢劫案,造成人员死亡、枪支损失的责任刑事案件为大案。

    7.刑事案件堵截率。

    刑事案件堵截率=当年发现的未遂刑事案件/当年发现刑事案件总数×100%

    8.迟报、瞒报案件件数。迟报、瞒报案件的考核指标以件数为标准。迟报、瞒报案件是指发现案件隐瞒不报或不按《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上报的案件。

    违法违纪案件迟报标准:100万元以下案件(不含100万元)案发后30~40日以内、100万元以上案件案发后20~30日以内,未按规定报告方式向总行案件管理部门报告的案件。违法违纪案件瞒报标准:100万元以下案件(不含100万元)案发后40日、100万元以上案件案发后30日,仍未按规定报告方式向总行案件管理部门报告的案件。

    刑事案件案发后超过规定时限未按规定方式上报的为迟报,超过规定时限15天仍未上报的为瞒报。

    第八条  考核标准: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1994~1997年发案情况,并参照金融系统同行业的发案情况推算,中国农业银行到2000年末综合人均发案率要控制在1.0‰以下,经济大案要案控制在发案数的4%以内。为实现这个目标,总行确定了今后三年对各分行案件考核标准:

    1.综合人均发案率:1998年低于1.4‰,1999年低于1.2‰,2000年低于1.0‰;

    2.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1998年低于0.8‰,1999年低于0.75‰,2000年低于0.7‰;

    3.经济大案要案发案件数(全行控制数):1998、1999年低于28件,2000年低于25件;

    4.经济案件结案率:1998、1999、2000年每年均高于80%;

    5.经济案件追赃率:1998、1999、2000年每年均高于80%;

    6.刑事案件大案发案件数(全行控制数):1998年低于40件,1999年低于35件,2000年低于30件;

    7.刑事案件堵截率:1998、1999、2000年每年均高于60%;

    8.迟报、瞒报案件数: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发生迟报、瞒报案件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结果。

    案件考核结果采取按档次扣分办法,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算。

    1.综合人均发案率高于考核标准每0.3个千分点的扣3分;

    2.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高于考核标准每0.3个千分点的扣4分;

    3.经济案件大案要案每发生1件扣3分;

    4.经济案件结案率低于标准每5个百分点的扣1分;

    5.经济案件追赃率低于标准每5个百分点的扣1分;

    6.刑事案件大案每发生1件扣3分;

    7.刑事案件堵截率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的扣1分;

    8.迟报案件每件扣1分;瞒报100万元以下违法违纪案件或瞒报一般刑事案件每件扣3分;瞒报100万元以上违法违纪案件或瞒报刑事大案每件扣5分。对瞒报案件的实行双罚制,凡发现的瞒报案件一律纳入发现当月案件统计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监察室、保卫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199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