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浙江、山东、湖北、海南、四川、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国内一些与电梯产品相关行业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迅达”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易在市场上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侵害了“迅达”服务商标专用权和“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是1980年在我局登记成立的,以生产、保养、维修电梯为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使用的“中迅”商标,于1985年5月15日经我局商标局核准,在第8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项目上获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176524号;该企业又于1995年9月14日在第37类电梯安装与修理服务项目上获得“迅达”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766755号。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我国电梯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中迅”电梯在我国亦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中迅”商标及“迅达”服务商标也享有较高的声誉。
关于解决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将他人的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问题的处理原则,我局已在《关于应对“三菱”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的函》(工商标函字[1996]第29号)中予以明确。
请你们参照该文中所述原则,根据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使用“迅达”名称的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于1996年9月3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我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
附:使用迅达名称企业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