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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市财政用于商业、粮食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商业、粮食企业发展,现就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周转金发放的对象和主要用途:

    1.扶持国有商办工业和粮油、饲料加工等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2.修建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商业、粮食零售网点及其他生产、经营性建筑;

    3.购置生产性器具和设备;

    4.用于经营方面资金的临时周转。

    二、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讲求效益,择优扶持。周转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审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扶持投资省、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

    2.简易小型、注重改造。周转金主要用于简易、小型生产与经营项目的建设和现有生产经营设施的改造,以及用于技措项目资金的不足部分。

    3.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借款单位必须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按期归还借款。

    三、周转金的审批:

    1.借款单位使用周转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全部资金来源、自筹和借款数额、项目预期效益,归还期限及保证条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2.属于区、县企业的借款项目,由区、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市属企业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借款项目批准后,区、县企业的借款由区、县财政局同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附后),办理借款手续;市属企业的借款,由借款单位同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办理借款手续的同时,要附上借款申请书及有关书面材料,并由担保人签字,其中:区、县企业借款由各区、县财政局担保;市属企业借款由主管部门担保;计划单列企业借款可由同级企业担保。

    四、周转金借款的使用期限根据扶持项目的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个别需要超过三年的,必须专项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用于经营方面资金临时周转的,一般不超过一年;用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技术改造和设施、网点建设的,一般1-2年;用于较大项目建设的,不得超过3年。

    五、使用周转金的单位应交纳一定比例的占用费。1993年10月底以前借出未归还的周转金,仍按原占用费率计收;1993年11月1日起借出的周转金,其占用费率参考银行贷款利率的调整,按以下标准计收:

    1.一年期的借款,年占用费率为7.68%;

    2.二年期的借款,年占用费率为9.22%;

    3.三年期的借款,年占用费率为11.06%;

    4.三年以上的借款,年占用费率13.27%。

    对于提前全额归还周转金借款的企业,可按还款时间所适用的借款期限的占用费率计算占用费(如:借款期限二年,一年内全部还清借款,按一年期占用费率计算占用费)。

    对个别社会效益显著但本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项目,归还占用费有特殊困难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减免占用费。

    六、区、县企业借用的周转金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催收并归还,市属企业借用的周转金由借款单位归还,主管部门负责催收。归还借款时,借款单位要填报周转金借款归还情况表(附后)。对到期不归还借款及交纳占用费的,从到期之日起,按日计收滞期费,费率为原借款占用费率的20%,凡借款归还率达不到90%的单位,不再发放新的借款。

    七、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要监督企业管好用好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区、县财政局收回的周转金和占用费要及时归还,不得作为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