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提高海关稽查工作效能,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太原海关拟引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稽查工作,根据自愿报名的原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义
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稽查工作,是指海关在开展稽查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海关或行政相对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等,并为海关提供处理依据或参考的工作。
二、主管部门
太原海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对申请参与稽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定,建立具有参与稽查工作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对参与稽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管理。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配合太原海关进行管理。
三、资质条件
(一)在山西省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现有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10名,执业证书年检和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二)山西省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三)具有从事行业性专项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理解海关政策法规规定,有能力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展审计业务及相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与稽查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或利害关系;
(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不良记录;
四、提交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海关稽查工作的书面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及股东、合伙人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简介(包括基本情况、业务经历、业绩情况、准备参与海关稽查工作团队和负责人情况);
(六)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执业守法记录(原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海关稽查工作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
(提交的申请、简介、情况措施说明及资质复印件等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五、费用
双方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2011]180号)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签订委托协议书。
六、遴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请于2011年6月22日前向太原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二)太原海关会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成联合评审小组,进行资质审查和评选,确定排名前1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候选名单。
(三)太原海关将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在太原海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太原海关将公示无异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统一发布。入选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如有调整,太原海关将对外公布变动情况。
(四)对于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海关将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综合排名等选取方式选取实际参与稽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女士 王先生
联系电话:0351-7119075
地址:太原市学府街112号太原海关7楼稽查处综合科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