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现将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08年度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粤注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的受理时间:2009年6月10日至7月10日。
二、未办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注册税务师,需先办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
三、2009年1月1日后新执业的注册税务师需提交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会员证原件进行核对。
四、报送年检表格(详见粤注税发〔2009〕6号的附件1、附件2、附件3)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