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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范本]》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净化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规范行业竞争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行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经深入调研,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省注协制定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范本)》(以下简称“《公约》”),经省注协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签约对象凡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所)均应自愿签署《公约》。

    二、签约组织工作分工《公约》以市为单位签订,省注协及郑州市注协共同负责省直及郑州市事务所的签约组织工作,其余各市注协负责本市事务所的签约组织工作。

    三、签约工作安排(一)准备工作《公约》范本中的最低执业成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及郑州市事务所。除郑州市外,各市注协应以范本中规定的最低执业成本标准为参照,充分征求当地事务所意见,确定本市的最低执业成本标准。若本市事务所同意市注协收取履约金保证金的,还应在《公约》中明确,并订立补充协议,明确违约金的收取、管理及使用办法。

    各市注协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本市事务所签约组织工作方案及本市《公约》正式文本报省注协备案。省注协将在网站上发布各市的最低执业成本标准。

    (二)组织签约各市注协既可组织事务所集中签约,也可组织事务所独立签约。签订的《公约》应一式三份,一份由市注协留存,两份在签约后10日内报省注协。各市注协可将签署后的《公约》以文件形式下发各事务所,供各事务所遵照执行。

    各市的签约工作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配套制度建设各市注协应抓紧时间成立违约行为处理机构,制定本市事务所履行收费约定的专项检查制度及违约行为处理机构工作规则,以确保《公约》的贯彻实施。上述有关机构设立情况及相关制度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省注协备案。

    四、工作要求(一)《公约》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各市注协应按照授权加强对事务所履约行为的检查,对查实的违约行为应按照《公约》规定客观、公正处理,不得姑息。同时,还应加强对未签约事务所的监管力度,缩短检查周期,从严从重处理未签约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二)事务所已签订的低于收费约定的项目,在《公约》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备的,可视为不违约。逾期未报备的,应按照《公约》有关条款处理。

    (三)各市注协应督促注册地在本市的新设事务所及时补签自律公约,确保公约的全面实施。

    (四)各市注协间应加强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凡发现本市以外事务所在本市执业时违反《公约》的,应及时向省注协及违约事务所注册地注协通报情况,移送当地注协处理。当地注协也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违约行为发生地注协。

    (五)各市注协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网站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意义,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要主动走访工商、税务、国资委、银监会、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宣传《公约》对于提升执业质量的重大意义,取得支持,减少阻碍。

    《公约》执行过程中有何疑问,请及时与省注协联系。

    联系人:李蓁联系电话:0371-65743698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范本)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