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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