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