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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