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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带征方式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采取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换算表》(附后)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换算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   不超过250元的   5%   0   不超过5000元的  
2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   10%   25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3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   20%   125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4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   30%   425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5   超过10750元的   35%   675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