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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