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 52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