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 4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