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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警报试鸣”的公告
发文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1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其他 所属地区:辽宁 时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警报试鸣的规定,全市定于4月26日中午12时整进行防空警报试鸣。试鸣信号为解除警报信号(三分钟一长音)。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