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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