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