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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福州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福州市保安服务公司:

    我局榕价服[2004]79号文规定的福州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已满,经研究,正式核定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福州市(含六区)及福清市、长乐市保安人员按所提供的保安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100元,其余各县按所提供的保安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000元,允许上下浮动20%.保安服务组织可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

    其它有关事项仍按榕价服[2004]79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