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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发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

各市、县(市)政财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财税[2007]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