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转〔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