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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塘沽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信息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加大政务信息报送和信息反馈工作力度,推动塘沽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单位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现将重新修订的《塘沽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塘沽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一、质量评价标准:

    塘沽区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并被办公室《塘沽信息》、市政府办公厅《政务要情》,《昨日要情》、《报国办信息》、《区县工作专刊》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考核。具体标准是:

    (一)《塘沽信息》、《塘沽信息·内参》、《塘沽信息·专题》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分,被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在原计分基础上翻倍加分。

    (二)《政务要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分,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在原计分基础上翻倍加分。

    (三)《昨日要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4分,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在原计分基础上翻倍加分。

    (四)《报国办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4分,被国办办采用或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在原计分基础上翻倍加分。

    (五)《区县工作专刊》采用的信息每条计8分,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在原计分基础上翻倍加分。

    (六)对应按规定报送信息而未报送的,扣除相应的分数。

    二、评选表彰办法

    (一)按照按照质量评价标准,对采用的信息计分统计,在每季度《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中公布结果。

    (二)年终根据每季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名次,并确定受表彰的单位。表彰比例根据情况确定。

    (三)优秀信息工作者由优秀信息工作单位推荐产生。

    (四)优秀信息工作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塘沽区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塘沽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