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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设立、变更的有关规定

    一、工商登记证书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企业。

    (二)营业执照。发给分公司等非法人单位。

     二、工商登记类型

    (一)设立登记(开业登记)。下列情形也办理设立登记。

     1、新设合并组成公司的。(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国有企业投资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

     3、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公司分立是公司主体的变更,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有公司的债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

     4、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

    (二)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进行变更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下列情形也进行变更登记:

     1、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和企业法人。

     2、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独家发起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组成的公司。

     4、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组成公司。(一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

     7、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保留原企业集团的。

    (三)注销登记。下列情形进行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6、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7、企业因合并而终止。

     8、国有企业属于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和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