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