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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五年六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20056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