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