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所的公文处理和文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公文处理办法1、凡以我所名义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报送的文件及各类文字材料,以及经所领导同意下发各部门的各类文字材料等,应统一署名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中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委员会”和“中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纪律检查委员会”。如需使用简称的,应统一署名为“上海联交所”、“上海联交所党委”和“上海联交所纪委”。
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上上报或对外发送公文,如确因工作需要以部门名义对上上报或对外发送公文,应统一署规范的部门名称或规范的部门简称,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所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发,并报办公室备案。
2、以所名义向上报送或对外发送的公文,包括各类文件、汇报资料、宣传资料、通知等,主办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须经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核、分管所领导审核后,由总裁(党委书记)签发。
3、各部门在起草文件等文字材料时,要认真负责,仔细斟酌。在报所领导前,部门负责人对文稿内容要严格把关,防止疏漏。在所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员要仔细校对,防止差错。
4、制发本所公文,各承办部门在正式付印前,应对文稿进行认真稽核。文稿稽核主要内容:行文是否有错字、漏字、别字和打印错误;文稿中涉及人名、单位、职务、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是否准确;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是否规范。经稽核确认无误后,用统一的格式打印并装订。
二、关于文件管理办法凡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部、委、办、局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等下发的文件以及党内期刊、简报,由办公室主管,由机要秘书经办有关签收、登记、拟办、分送、传阅、保管、处理、清退、销毁等日常工作。
1、签收、登记外来文件由机要秘书签收、清点、登记编号。收文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拟办机要秘书收文登记后,交党委办公室主任处理,提出拟办意见。
3、送阅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至地市级文件的阅读范围为: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裁、副总裁;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发至县团级文件的阅读范围为:所党政领导、所各部门中层以上干部;
固定分发范围的党内期刊、简报等,由机要秘书及时送达。凡地市级文件中标有密级的机要文件,应置入专用夹传阅,并记录流向,退回时注销。
4、保管机要秘书及各部门对需要存放的文件和党内期刊、简报,应妥为保管。各部门应明确由专人保管文件。
5、清退、销毁机要秘书对全所(含各部门)保管的文件和党内期刊、简报,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清退、销毁。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