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生命安全中的作用,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市林业系统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检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河北省专项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全面清理、重点治理、上下联动的原则,认真纠正和治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运行机制,规范管理使用行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营,为全市业全面、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范围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对2003年以来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对连续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在清理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清理范围可以向前追溯。
三、治理内容
1、专项资金管理、拨付、使用情况,严格核查资金流向、用途的各个环节。
2、2003年以来由专项资金安排的开工、在建、完工项目,严格按照定额标准核查资金预算、决算、验收和效益情况。
3、其他检查、稽查和审计中已经发现的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等问题的纠正情况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4、执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章、制度、政策情况,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四、方法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要采取拉网式的自查自纠,确保不留死角,不得疏漏。各单位一把手必须亲自研究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程序不合规的要纠正,要走全程序,手续不完整的一定要补齐,做到检查一笔,规范一笔,搞实一笔。自查自纠的结果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时间从2005年4月开始,到2005年12月结束,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总体部署。4月上旬制定全市林业系统专项资金清理检查工作会议,作出专门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4月上旬至7月20日,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对本部门(系统)、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清资金项目底数,纠正违反规定管理、拨付、使用资金问题。对清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政策认真处理,务求实效。
第三阶段:巡查督导。7月21日至8月20日,市局配合省局进行检查。
第四阶段:整改规制。8月21日至10月20日,各县区、各有关单位针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及其原因,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建立明确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申请、立项、拨付、使用、验收、结算等运行环节,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机制。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市局配合省局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走过场”引起不良后果的,责令重新进行清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月10日前,写出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局。
五、治理要求
(一)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一是实行工作阶段报告制度。各县区、各单位在每个阶段结束后10日内按照要求内容,向市局书面报告工作。二是实行案件查处半月报告制度。对治理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涉案人员、性质、金额、查处情况等,每半个月逐案汇总上报。三是实行工作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各级、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动态、工作经验、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可随时报告。
(二)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查处行贿受贿、贪污、侵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挥霍专项资金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实行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对清理和审计中发现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挥霍专项资金等案件线索,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三)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领导不力、工作懈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压案不查不报的责任人员,严格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林业部门的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决定成立市林业局专项资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巡回督导和检查。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