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为有效推进农村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工作,切实缓解本区农村残疾人就业难矛盾,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改并重新发布的第82号令)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意见》(沪府办发[2002]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对象在本区注册且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劳务输出公司、注册型企业等单位除外)。
二、核定基数残联部门对缺比例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比例核定当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数。
三、征收比例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企业当月销售(营业)额的1.5‰比例预征。
四、征收办法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05年起由区政府委托税务部门征收。
五、征收程序1、残联部门于每年5月底之前,完成企业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工作,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当年度缴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数和金额数。
2、税务部门从每年的7月至12月,依据残联部门提供的信息,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企业,按月预征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税务部门征收的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解入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
4、残联部门负责做好预征资金的退补结算工作。
六、其他1、逾期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企业缴纳的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税前扣除。
4、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残联依据本意见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