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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