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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城镇居民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金山区城镇居民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金山区城镇居民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区新城区、石化街道、各镇镇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规划控制区)的农业和非农业居住人口对其个人所有居住房屋将进行(以下简称城镇居民私有房屋)改建、扩建、新建、翻建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体规定)

    (一)城镇居民私有房屋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新建、翻建。

    (二)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经房屋检测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由房屋所有人向所在地政府提出提前动迁安置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同意后,参照征用土地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进行提前动迁,实行货币化安置。

    (三)城镇居民私有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面(以下简称平改坡),可由房屋所有人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平改坡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规划局是本区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区房地、市政、市容、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查处规定)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查处原则, 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条  (解释部门)

    区规划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