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4]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