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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奉贤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奉贤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长效管理,确保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水生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奉贤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区管、镇管和市托管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养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河道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奉贤区水务局是本区河道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奉贤区水务局应履行以下河道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本区范围内的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全区河道管理和保洁养护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二)对本区范围内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规划,并负责实施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受理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审核同意书》;

    (四)受理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核发《施工同意书》;

    (五)受理本区河道范围内临时使用水域或陆域的申请,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六)对临时使用青坎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如有损毁堤防、护堤地、围堰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对本区水面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各镇河道管理分所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开发区)河道保洁社负责各自区域内河道的日常保洁及养护工作,并接受奉贤区水务局的监督、指导、考评。汛期的保洁必须服从河道防汛调度要求。

    第七条  区管、镇管河道专业规划,由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涉及航道的,区水务局应当事先征求航务部门的意见。

    各单位在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到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区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区管、镇管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由区水务局拟定,经区规划局批准后实施。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区航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河道岸线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所占用区域的防汛安全责任;专用岸段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发现水工程受损,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区水务局报告。维修费用由岸段使用者负担。

    专用岸线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区水务局管理,委托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委托管理所需费用。

    第十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因特殊情况确需填河道的,建设单位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论证后,须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水务局批准后实施。涉及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堤防施工或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放《施工同意书》后方可施工。有防汛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区防汛指挥部指令调度。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废水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它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未经区水务局批准的其他项目活动。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区水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河道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区水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