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决定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以及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及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
答:首先,它是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必然要求。当前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妨碍 了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必须把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来抓。保险代理市场的准入和退出,一直遵 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政策尺度不够一致;代理市场准入主体实力不强、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代理 市场的秩序和效率。因此,规范保险代理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是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集中精力抓出成效。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及金融机 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就是针对保险代理市场上问题比较突出、反映比较集中的环节采取的措施。
其次,它是治理保险代理市场的迫切需要。尽管各地出现了一些资本实力较强的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但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仍占了绝大多数。这些公司 注册资本金大都低于200万元,受资本实力制约不具备销售复杂产品的能力,业务规模小且主要集中在车险,产品同质性严重,容易导致低层次无序竞争。另一方 面,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已超过19万家,除13万多家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外,其他近5万家机构大多只代理机动车辆保险。针对保险代理市场“小、散、 乱、差” 问题,保监会已部署保险代理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在清理整顿的同时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专业化和规模化,严格控制增量机构。
二、如何全面看待这项措施?
答:首先,它与治理保险代理市场的其他政策措施相协调。保险代理市场治理总的原则是“堵疏结合、退进并举”。堵和退,就是要严格 限制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等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增量。通过持续三年左右的清理整顿,对现有散、乱、差的代理机构进行“关、停、并、转”,减少存量。疏和 进,就是要推动代理市场结构调整,在已经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推动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等兼业代理机构逐步转型成为保险专业代 理公司,积极探索银邮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试点。同时,落实《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推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兼并重组、上市融资,增强资本实力,完 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对全国性代理(销售)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在审批过程中予以政策倾斜,引导保险代理公司规模化发展。
其次,它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保监会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政策没有改变,沿着市场化方向完善保险代理市场准入机制的思路也没有改变。在暂停期 间,保监会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梳理保险代理市场发展和监管的经验教训,抓紧调整和修订有关政策法规,力争使保险代理市场准入机制更加科学和规范、更 加符合我国市场实际。
最后,它发出了明确的政策信号。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 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效率和破坏了保险业的形象。但由于保险代理市场点多面广、头绪混乱、基础薄弱,彻底扭转局面需要行业和社会群策群力。保监会抓 住当前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时机,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及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就是向市场发出明确的政策信号, 即保监会将坚定不移地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坚定不移地提高代理市场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三、保险市场会不会因为这项措施的出台受到冲击?
答: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以及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不会对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形成冲击。
第一,近年来,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已趋于平稳,现有存量基本可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第二,拟涉足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全国性的保险代理公司,也可以与现有代理机构建立规范、透明的合作关系。
第三,保监会将尽快修订《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提高准入门槛,不再设置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类别,并将在此基础上部署各地保监局恢复相关许可工作。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推动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答记者问
近日,保监会有关部门回函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美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支持其设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有关准备工作。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推动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对贯彻“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方针有何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监管的不断加强,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法治化监管,市场化经营,充分竞争、充满活力的保险中介市 场体系正在形成。同时也应看到,保险中介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和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矛盾突显,保险代理市场混乱,保险公司 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关系不规范、不透明。
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 查,通过清理整顿代理市场、探索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稳步推进营销员管理模式改革,密切关注、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全面实现保险中介市场 的持续健康发展。
落实《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是今年保险中介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险中介的集 团化发展将提升保险中介的规模销售能力和全面服务能力,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代理市场的“小、散、乱、差”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有助于支持营 销员管理模式改革,推动保险业产销分离和转型升级,有助于增强保险中介自身的风险防控和化解能力。
问:鼓励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对推动营销员管理模式改革有何积极作用?
答:近年来,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中的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发布一年多来,在监管导向和市场环境变化的共同作用下,陆续有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开始探索新的营销模式和渠道。
鼓励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将大大提升保险中介的资本实力和技术水平,进而提高营销队伍的稳定性和整体素质,建立和积累保险营销的“健康增量”,推动保险业产销分离和转型升级,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问:如何理解推动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是治理保险代理市场的重要内容?
答:一个时期以来,保险代理机构数量众多、头绪混乱,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问题比较突出。2011年,保监会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清理和处罚了一批违法违规经营的代理机构,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今年,保监会还将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并按照“堵疏结合、退进并举”的原则,在清理整顿的同时积极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来说,堵和退,就是要严格限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的市场准入,限制增量;通过治理整顿,对现有“散、乱、差”代理机构进行“关、停、并、转”,减少存 量。疏和进,就是要推动代理市场结构调整,通过鼓励、引导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实现保险代理市场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问:保监会将如何推动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
保监会将按照《办法》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充分尊重市场发展实际,顺应保险中介市 场发展趋势,对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和公司旗下全国性代理(销售)公司法人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予以政策倾斜,从而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保险代理公司兼 并重组、上市融资,增强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路。
此次,保监会发文支持4家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公司开展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设立准备工作,表明了保监会推动保险中介集团化和专业化发展的决心和信心,也为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空间和舆论环境。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答记者问
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保监会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监管,不断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2003年至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 之后,保监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同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丰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一代偿付能力监 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国际看,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改革一直在快速推进,金融监管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银行业出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也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10月出台了新的26项核心监管原则,并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内容之一;欧盟正在抓紧推进偿付能力II,计划2014年实施;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启动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调整,预计2012年底完成。因此,未来几年是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从国内看,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防范风险和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
2012年1月,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 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实现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 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出台了建设规划。
问:《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二代制度体系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和工作机制共七个方面。
《规划》提出了三个总体目标:一是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二是 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规划》明确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国情为基础。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不能直接照搬国外做法,必须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 客观需要,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二是坚持与国际接轨。跟踪研究国际金融改革的趋势,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实现与国际规则 接轨。三是坚持以风险为导向。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准确计量各类风险,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联系起来,提高偿付能力制度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充分反映保 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按照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规划》提出第二代制度体系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整体框架,明确了整个制度建设工作分五个阶段推进,并确定了相应的工作机制。
问:建设第二代制度体系有何重要意义?
答:建设第二代制度体系,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增强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稳健运行。第二代制度体系将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赔款和给付责任,从根本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夯实行业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第二代制度体系将以风险为导向,全面监测保险业的各类风险,形成有 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准确把握行业风险底线,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和其他金融行业之间风险的相互传递,促进金融 市场稳定运行。
三是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大局的能力。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加 快行业转变发展模式,实现业务增长、经济效益、服务水平和资本管理的平衡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保障国民经济 稳健运行。
四是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增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第二代制度体系将顺应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采用与国际金融监管相一致的监管 理念、框架和方法,对风险资本标准、逆周期监管、流动性监管、保险集团监管等进行全面研究和完善,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统一金融 监管政策,弥补监管真空。
五是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建设第二代制度体系,将不断扩大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影响力, 促进我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同时,与国际趋同的监管制度体系,也将有助于我国保险市场“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 争力。
问:第二代制度体系采用什么样的整体框架?是否与国际通行的监管模式接轨?
答:第二代制度体系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顺应国际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坚持与国际接轨的大方向,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整体框 架。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风险管理 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 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三支柱”的整体框架是国际公认的成熟金融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欧盟偿付能力II、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均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而且巴塞尔II还经过了实践检验。可以说,“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凝结了全球金融监管者的智慧,是对几十年来金融监管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在理论基础、具体实践等方面较为成熟。因此,第二代制度体系采用“三支柱”整体框架,与国际通行的监管模式保持一致。
问: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分哪几个步骤?
答: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覆盖面广,技术性强,要根据国情,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一套新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因此,经过综合考虑,《规划》提出用三至五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制度体系,分五个步骤加以推进。
(一)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全年,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过去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下一步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专题研究阶段。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同时,从2012年开始,用2至3年的时间,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工作,包括制定最低资本标准和实际资本标准、完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逆周期监管问题、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关制度等。
(三)形成制度阶段。到2014年底之前,根据前期专题研究成果,形成第二代制度体系征求意见稿。
(四)测试完善阶段。2015年开始,用1至2年的时间,征求行业意见,进行多次定量测试,并修改完善。
(五)发布实施阶段。发布第二代制度体系,并组织行业实施。
问:保监会如何确保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答: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了确保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监会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
一是调动全行业力量。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是监管部门和行业的共同事业,需要保险机构和业内专家共同参与。因此,《规划》建立项目 组的工作机制,将各项研究工作委托给偿付能力标准委员会的委员和外部机构进行研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和外部机构的力量;此外,充分发挥偿付能力标准委员会 的咨询和论证作用,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提高工作透明度。保监会将及时公开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吸引行业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向行业、有关部委、保险消费者、新闻媒体等通报情况,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支持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保监会将采取多种方式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介绍我国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的情况,扩大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