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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4年8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涉及行政许可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由于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由新的规定代替,失去效力,或有关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已经2004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 
《西藏自治区城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政府第2号令 1991年1月27日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土特畜品流通的意见》藏政发[1992]36号 1992年5月10日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意见请示的通知》藏政发[1992]85号 1992年10月19日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卫生厅等部门贯 彻执行国发[1992]57号文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93]9号 1993年2月11日 

    附件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部分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 废止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农牧民群众开展旅游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藏政发 [2002]40号 2002年8月1日 第(五)项中“开办旅游服务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开办家庭旅馆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旅游主管 部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