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金东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办学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中“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中、高中以及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的规定,自2004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市区各类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和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成人高中)收费管理形式,由现行办学单位根据生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改为由政府同级定价管理。收费项目为学(杂)费、住宿费、代管费三项。由民办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物价局批准,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示。其他的收费管理规定按政府举办的同类学校的规定执行。民办职业高中的收费管理仍按金价费[2002]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幼儿园收费按举办投资者的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同级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同级定价,收费项目为保育费、代管费二项。保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年人均实际保育成本确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示,同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按学期收取。代管费由幼儿园根据每学期幼儿个人使用的省定统一教材、幼儿配套用书、必要的手工材料的支出确定预收标准,代收代付,按实结算,每学期结束结清,退还多余款,并向家长出具开支清单。伙食费按实收取,每月公布一次。
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举办单位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前向社会公示。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由民办单位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前向社会公示。
四、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金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发的《关于印发〈金华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价费[2000]153号)文件和《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幼儿园(含托儿所)收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价费[2000]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教育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