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亚洲和欧洲一些国家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且已有禽流感病毒感染人致死的病例,我国的内蒙、安徽、湖南、新疆、西藏、辽宁等省(区)也相继发生禽流感疫情。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严防疫情在我市发生,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本市范围饲养的禽类,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物防疫部门实行强制免疫,养禽场(户)要主动配合,确保全市禽类免疫密度达到100%.凡因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的,要追究养殖场(户)主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二、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全市现有养禽场、农村散养禽户、家禽及鸟类交易市场、家禽屠宰加工场(点)等场所要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同时加强对粪便、污染物的管理,采取生物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严防疫情传入。对不符合有关防疫卫生条件的禽类养殖场,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禁养禽场、养殖大户、养殖专业村饲养员和工作人员到已发生禽流感疫情的疫区出差流动,疫区的人员、车辆禁止进入我市养禽场点。
四、从事禽类及其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疫区调运禽类及其产品。
五、加强市场及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严禁未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的禽类及其产品上市,所有禽类一律凭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档案运输及进入交易市场销售,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档案的禽类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没收、留置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无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交易、从疫区调入禽类及其产品、疑似疫情等有关情况应立即举报。举报电话:0772-4233223。
六、发现病死禽类,要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严禁私自宰杀、食用、销毁、抛弃病死禽类,严禁猎取、交易和食用野生禽类。对发现不明死因的禽类、病害的禽肉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污染的环境要进行彻底消毒,不得乱扔病死禽类尸体。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加工病死家禽,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打击,严肃处理。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