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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奉贤区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奉贤区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为切实提高农村残疾人的保障水平,帮助他们纳入现行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根据市残联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奉贤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区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本着维护和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长远利益的宗旨,依据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保基本、分类型、全覆盖”的工作思路,通过政策扶持,帮助农村困难残疾人纳入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医疗的帮困救助力度。

    二、扶助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办法1、对象与方法。

    (1)2003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本区农村持证残疾人中,属于下列对象范围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份给予全额补贴。

    -农村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务农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2)当年度到达农保退养年龄但尚未符合农保退养所需条件的农村持证残疾人,按务农纳保标准一次性全额补贴补缴。

    (3)2003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养老金、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持证残疾人,给予本人适当养老生活补助。

    (4)已经享受农村重残无业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等补贴。

    2、标准。

    农村持证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全区统一确定的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高于全区统一补贴标准的镇(开发区),缺额部份由镇(开发区)自行解决。

    三、扶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办法1、对象与方法。

    (1)2003年12月31日前本区农村持证残疾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现建制镇为单位,个人缴费部份给予全额补贴。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者的农村持证残疾人在享受此项补助后,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2)建立农村残疾人医疗帮困统筹金。主要对发生大病、重病以及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较多的残疾人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帮困救助。具体按照奉府办(2001)35号《关于贫困残疾人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2、标准。

    (1)残疾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按照现建制镇新的缴费标准执行。

    (2)以上年度本区农村持证残疾人人均人民币50元的标准建立农村残疾人医疗帮困统筹金。

    四、申请、审批程序1、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奉贤区推进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镇(开发区)残疾人联合会接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所填写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经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疾人联合会将区政府批准的款项划拨至各镇(开发区),由各镇(开发区)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及救助等相关手续。

    五、资金来源各项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建立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六、资金管理各项补贴资金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单列帐目,建立结算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委、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其他规定1、今后凡因从业、征地或者其他原因参加镇保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渠道纳入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险,政府将停止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及救助等补贴,但原保险中个人帐户部分继续享受。

    2、各镇(开发区)于每年12月底核定下列有关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扶助参保及救助对象的依据。

    (1)农村持证残疾人及其就业情况;

    (2)农村低保家庭残疾人情况;

    (3)下年度到达农保退养年龄的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4)60周岁以上残疾人养老生活情况。

    3、各项补贴标准将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4、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5、本《暂行办法》由奉贤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