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松江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松江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安排就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松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辖区内的转业士官;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区民政局(以下称区安置部门)是本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财政、教育、税务、工商、卫生,以及征兵办、社保中心等部门按照有关职能和分工积极协助实施。

    第四条  就业指标下达程序(一)区安置部门按照市政府下达给本区的就业指标数,根据上年度末本区在职职工人数,确定本区的安置比例;城镇退役义务兵以1∶9、复员士官以2∶8、转业士官以3∶7比例确定为事业与企业分配指标,并分别通报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综合,提出本区当年度的就业指标分配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

    (二)单位自收到区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落实好就业指标,并按照安排就业指标通知书回执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区安置部门。

    单位不得将就业指标转移给独立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完成。

    (三)单位不得以接受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冲抵本单位当年度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指标。

    单位录用的退役士兵无区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工作介绍信》的,不得冲抵本单位当年度的就业指标。

    在一次性指令安置前,城镇退役士兵在本区安置部门掌握使用的就业指标范围以外自行联系单位就业的,区安置部门应当凭城镇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且不予冲抵该单位当年度的就业指标。

    (四)凡有安置就业指标的单位,必须保证指标的完成,但该单位确因岗位、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可采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的办法解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有偿安置转移金,逾期不缴纳有偿安置转移金的,按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处理。

    第五条  双向选择程序(一)就业指标落实后,区安置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每年2月份起的三个月内进行双向选择;区安置部门向城镇退役士兵发出参加双向选择通知书,并附上参加双向选择的接受单位名册及《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格式文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接受单位发出参加双向选择通知书。

    (二)城镇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由城镇退役士兵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前,凭《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到区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城镇退役士兵未参加双向选择,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区安置部门应当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起15日内,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城镇退役士兵应当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向接受单位报到。

    (四)城镇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区安置部门领取《安置工作介绍信》或领取《安置工作介绍信》不按规定期限到单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安置权利处理。

    (五)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要求复工、复职的,应当按《若干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六条  自谋职业程序(一)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之前书面提出,并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区安置部门在收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上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信》,并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办理有关手续。

    (二)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区安置部门应当函告其原单位,原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区安置部门不得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

    (三)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及起止时间计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自谋职业一次性补贴费的具体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接待安置费、培训费及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奖励金等由区财政局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谋职业优惠待遇本区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区政府在按市政府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为退伍义务兵0.5万元、复员一级士官1万元、复员二级士官2万元、转业三级士官3万元。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区劳动职业介绍所免费保管至就业单位落实;一年内凭《上海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信》到区劳动职业介绍所求职登记,免收服务费。

    第九条  法律责任单位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区安置部门会同《暂行办法》规定的其它相关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安置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