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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81号)精神,从2002年11月22日起停止执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有效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委发[1999]15号),相关文件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辽委发[1999]15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4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辽地税发[1999]4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法[2000]349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84号)第六条和大地税流转[2001]19号文件。现就有关减免税审批的衔接和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2年11月22日以前发生的符合“辽委发[1999]15号”规定的免税行为,税务机关的审批时间截止到2003年8月31日。

    二、2002年11月22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发生的符合“辽委发[1999]15号”规定的减免税行为,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征的,不再追缴;税务机关尚未批准的,不再审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