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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公布涉农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农工办()、农林(农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财综[2003]40)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苏办发电[2003]78)的精神和要求,我省对涉及农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降低、缓征涉农收费项目3项,并对我省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降低、缓征涉农收费项目3

1.取消1项:对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征收的“铁路元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予以取消。

2.降低收费标准1项:“船舶户牌工本费”由80元/证降低为60元/证。

3.缓征、减征1项:“水资源费”,对苏北15个贫困县继续缓征,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计划内的生产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继续减半征收。

以上取消、降低收费项目,包括所有涉及的收费对象,自20031120日起执行。二、公布保留涉农收费71

截止2003831日,全省共公布保留71项涉农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涉及19个主管部门。此次公布保留的71项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与农民关系密切的主要涉农收费项目,其它零星涉农收费项目一律以省财政厅、物价局每年公布的《江苏省XXXX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

三、今后,全省涉农收费一律以本通知公布的《江苏省涉及农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省财政厅、物价局每年公布的《江苏省XXXX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列入目录公布的涉农收费项目,均为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各地要对照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地区涉农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及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收费项目应一律予以取消和纠正。对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予以公示,将政策交给农民,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对涉及农民的生产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及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各有关单位在为农民提供服务时,必须坚持“谁服务谁收费、谁经营谁收费、先服务后收费”以及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33号、苏政办发[2002]76号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凡应列入公示的内容,都要通过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公开,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文件依据、收取标准、收取对象和范围等。同时,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并根据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六、各级财政、物价及农民负担监督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大对乱收费行为查处力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不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及农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