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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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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1]13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8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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