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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2-07-03 14:58:07文章来源:

财驻粤监[2012]55

中央驻粤各预算单位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广东专员办,其全称是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是指中央驻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各级预算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综合财政监管,是一种新的财政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的监管,形成综合监管机制和整体合力,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促进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综合财政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财政部财政改革与发展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着力构建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规范高效的综合财政监管机制,促进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一步规范预算、资产、财务等财政事项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综合财政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监督管理与强化服务相结合。广东专员办开展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财政业务优势,以及连接中央财政与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指导和服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提高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及时反映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促进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加强财政管理。

  (二)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广东专员办开展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应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非现场监管实现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监管范围的全覆盖,通过现场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广东专员办要通过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审核审批、约请谈话、专项函查、专题会议、情况通报等方法,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健全和完善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不断提高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预算与资产财务监管相结合。预算监管是综合财政监管的核心,资产财务监管是综合财政监管的基础,两者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广东专员办要在全面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管理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预决算审核、财务检查等监管手段,加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等的监管,提高其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规范其资产管理、财务核算与会计报告行为。

  第二章   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实施监管。

  第五条  预算监管。

  (一)通过采集、分析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督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严格执行预算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财政部已授权专员办开展预决算审核的单位,严格按照现行的授权文件继续执行。

  (二)按照财政部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做好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督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及时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等,反映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  资产监管。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控,全面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安全。

  第七条  财务监管。

  (一)加强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财会人员信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等的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并加强财务会计事项的专项检查。

  (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做好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规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其他财政监管事项。

  (一)非税收入监管。建立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及缴库情况报备制度,强化对非税收入缴库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

  (二)财政票据监管。强化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票据监管,按照财政部授权做好其票据年度审验、核销等监管工作。

  (三)津贴补贴监管。根据国家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中央驻粤行政单位执行津贴补贴政策情况开展监管。

  (四)收入分配监管。对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反映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督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三章   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广东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应结合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等,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条  非现场监管。广东专员办主要通过信息采集、资料分析、审核审批、约请谈话、专项函查、专题会议、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

  (一)信息采集。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和财政部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充分应用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报备的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财务信息,按照科学规范、分类归档、及时更新、方便查询的原则,建立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管理基础信息库和资料台账。

  (二)资料分析。通过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事项具体数据的综合分析,关注有关财政财务指标异常变动情况,实现持续性的动态监控。既包括对人员经费情况、项目经费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变动情况等具体事项的分析,也包括对整体财务状况、资产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今后发展趋势等总体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审核审批。对日常审核审批事项,如预决算审核、财政直接支付审核、银行账户审核及固定资产变动核准等,按照现有的相关法规制度执行,建立资料台账。

  (四)约请谈话。对数据分析中发现的以及其他渠道掌握的疑点或尚未达到处理处罚条件的问题,通过约请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消除问题隐患。约请谈话可采取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方式进行。个别约谈是指向一个基层单位了解情况、核实疑点、督促整改的约请谈话。集体约谈是指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同时进行约请谈话。

  (五)专项函查。根据财政部要求及监管工作需要,广东专员办可以将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有关事项制成表格等,通过发函的形式送达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填列,并将填列结果反馈给广东专员办。广东专员办若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可以责成预算单位自查自纠,预算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报送广东专员办。

  (六)专题会议。建立定期召集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集中开会的会议制度,包括每年3月召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报会和上年度监督情况通报会、每年7月召开上半年预算执行进度汇报会,督促预算执行效率和质量。

  (七)情况通报。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者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加强管理的好方式好方法,广东专员办通过简报形式在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表扬,促使各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能相互学习或引以为鉴,找差距,堵漏洞,促管理。

  第十一条  现场监管。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年度工作重点和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广东专员办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一)实地走访。有必要实地了解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有关情况,或者跟踪督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时,可采取主动到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实地走访的方式开展监管。

   (二)现场调查。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或在开展专项检查前,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综合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开展现场检查等做好基础工作。

   (三)现场核查。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疑点、问题或重大事项,或财政部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监管事项,应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四)专项检查。根据财政部年度检查任务和工作重点,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专题调研。广东专员办可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和监督工作需要,就有关情况到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并将调研结果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资料报送

  第十二条   为了有效实行非现场监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报备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有关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  基本情况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随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十四条   预算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中央部门一上预算报表》和《中央部门二上预算报表》及报表说明,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二)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三)上级部门下达的当年预算调整批复或《下达XXXX经费预算的通知》,在收到批复或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四)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五)《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见附表二),一年应报送三次,其中,131日前报送上年度执行情况,731日前报送本年度16月份执行情况,1031日前报送本年度19月执行情况;

  (六)《XX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第十五条   资产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有关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报告或情况备案,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二)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的批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抄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报告,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二)《政府采购预算》及说明,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三)政府采购变更批复,在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抄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和票据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出台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复印件报送广东专员办备案,本《实施细则》执行后出台的,在征缴期限终了后20日内报送文件复印件;

  (二)《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在征缴期限终了后20日内报送广东专员办;

  (三)票据,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监管部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或检查结论,在收到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二)重大财政财务事项,在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表》(见附表三),于每年131日前报送广东专员办。

  第十九条   国库直接支付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按照财政部及广东专员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按照财政部及广东专员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津贴补贴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发放津贴补贴的标准或依据文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制定的有关预算、资产、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票据、财务会计、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等财政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应报送广东专员办备案,其中,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制定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本实施细则实行后制定的,在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上述材料的报送范围是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本级及所属全部独立核算单位,除涉及审核审批事项的由申请单位报送外,其余材料由中央驻粤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收集报送,报表报送的口径为全辖汇总及汇总报表所含的所有独立核算单位报表及分析说明,驻粤如无二级预算单位的,由三级预算单位(或驻粤最高级次的预算单位)负责报送;报送形式除已注明报送有关复印件外,其余均为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各一份。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资料报送要求,将2011年度和2012年上半年的相关资料报送广东专员办。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广东专员办应依法监管,突出服务,提高效率。

  (一)依法监管。广东专员办开展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应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要求,依法严肃处理查出的问题,督促其及时纠正整改并跟踪反馈。

  (二)突出服务。广东专员办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既要严格监管,又要热情服务,把优质服务和务实作风贯穿于监管工作的始终,要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帮助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反映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财务业务工作的需要和自愿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适时组织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行财政财务业务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和交流,以提高财政财务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监管工作中采集的数据及上报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广东专员办要及时向财政部上报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发现的重大问题,每半年要向财政部上报一次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进一步做好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广东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管理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广东专员办。

  第三十条   广东专员办与中央驻粤预算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促进和完善综合财政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71日起执行。

  附表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 

  附表三: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

  附表四:《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资料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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