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完成监狱布局调整的要求,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缓解监狱布局调整项目建设资金不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7]45号)和《财政部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07]38号)规定,现就减免我省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为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内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免收下列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一)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具体包括:
l、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
3、建设部门收取的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省名称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贸部门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用途变更费;
2、建设部门收取的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含农场内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风景名胜资源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三)各地、各部门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或摊派等,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停止执行。
三、上述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暂定执行N2010年12月31目。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收费场所将本通知有关减免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落到实处。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大对涉及监狱项目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监狱建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