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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的复函
2013-05-14 15:31:46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省交通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省交通厅《关于核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核收费标准的函》(苏交运[2007]3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规定,同意我省交通部门在组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时,收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具体考试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接文后,各级交通部门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由省交通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价格、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附件: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