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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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正在学习
- 二、新旧会计科目对比表 未学习
- 三、部分新增科目的核算 未学习
- 四、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未学习
- 五、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未学习
- 六、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未学习
- 七、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未学习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目 录
CONTENTS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二、新旧会计科目对比表
三、部分新增科目的核算
四、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五、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六、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七、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对于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修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对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 11 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提出抓紧修订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是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需求。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方式、联合社的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原制度做出相应调整;同时,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日益增多,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补充明确和修订完善,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是务实简化。考虑到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因此,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思路,在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充分沟通基础上,《制度》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适当保留相对简化的会计处理要求,力求简便易行、方便操作,例如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限于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等。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修订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
(二)合作社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3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3年1 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 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合作社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